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2号
罪犯姚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4月,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6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4月、9月至11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0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姚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暴力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系法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姚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