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号
罪犯殷群雄,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2月7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群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群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在2022年2月至4月、7月、2023年4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5分;在2022年8月、10月至12月,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0分。该犯作为监舍长,在2022年5月18日上午出工时未能及时发现同犯陈曦身上的香烟被扣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多次犯罪前科,才刑满释放又犯新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群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殷群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