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39号
罪犯殷曙光,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曙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201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6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曙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2023年3月,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四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殷曙光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曙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殷曙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