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众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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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1: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号

 

  罪犯殷众志,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众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101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201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8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众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0年2、3季度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各奖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且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众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殷众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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