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泽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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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3: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号

 

  罪犯尹泽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7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交纳6000元,本次交纳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字19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泽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170分;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10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5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泽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尹泽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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