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号
罪犯贾贵基,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贵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贾贵基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款共计144600元。同案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1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贵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9年4月至6月认真落实夹控危险分子制度,获奖励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4月参加自学考试,一科单科合格,获奖励分5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6月至11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50分。该犯在2019年6月21日值班时违反夜间轮值规定,被扣考核分30分;2020年3月15日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13次,并余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473.5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规行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贵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贾贵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