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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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0: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6号

 

  罪犯余辉,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30年5月16日止,2016年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2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月;2022年4月-2022年7月;2022年9月、12月;2023年6月、7月、9月、10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7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5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余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余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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