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简米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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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2号

 

  罪犯简米欠,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湘03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米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简米欠处扣押的冰毒和麻古,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简米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湘03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2017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简米欠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3、4、6、10、12月和2023年1、2、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2022年2、5、7、8、11月和2023年3、7-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2023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3月该犯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考核分2分;2022年4月该犯该犯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考核分2分;2023年4月18日该犯与他犯发生矛盾,干警对两人批评教育后,该犯上前打了他犯一巴掌,被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三次扣分现象且有一次属重大违规扣分,但整体改造表现尚可,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曾有重大违规现象,已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米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简米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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