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08号
罪犯江金忠,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金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金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4次,并余7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江金忠已年满73周岁,系老年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金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江金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