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号
罪犯余良元,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芙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良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14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2016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良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一次扣考核分30分的扣分现象。2021年5月11日,该犯在会见过程中不遵守会见规定,被扣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7次,并余4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行为,属于一般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有吸毒史,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358.91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良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余良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