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秋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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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8: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号

 

  罪犯余秋成,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204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秋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2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2021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秋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1月和2023年2月至4月、8月、10月、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秋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余秋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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