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海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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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4: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8号


罪犯姜海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海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次下账缴纳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姜海君向被害人李爱平退赔违法所得140万元(2020年9月1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418546元)。被告人姜海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2020年4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海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1年8月24日该犯系罪犯潘建华的互监组组长,在潘建华行凶打人时,没有在现场且没有及时制止,因前一天调整互监组,成员还不够熟悉,且在上楼前喊了潘建华,潘建华不去,该犯没有及时报告干部,随后上楼搬货。被扣教育改造分150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3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共4个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奖励分8分;在2022年5月、7月、9月至10月共4个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奖励分10分;在2023年3月至4月共2个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劳动奖励分6分;在2023年8月、10月至11月共3个月,该犯系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二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获劳动奖励分8分;在2023年9月,该犯系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三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劳动奖励分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姜海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重大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海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7日

附:罪犯姜海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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