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33号
罪犯蒋本阳,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8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本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缴纳3.5万元,本次缴纳6.5万元)。被告人蒋本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湘01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4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本阳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8月、9月、10月、2023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2023年7月至1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共获奖励分9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本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蒋本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