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俊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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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34: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7号

 

罪犯蒋俊杰,男,2002年11月7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2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2021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俊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2月18日,罪犯蒋俊杰上午在车间因生产琐事动手打罪犯方超,情节轻微,方超未还手,蒋犯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5月26日,罪犯王梓旺与罪犯蒋俊杰上午在生产车间因生产琐事争吵并动手,被他犯扯开,情节轻微,扣监狱改造分5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2022年1月至4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10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49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蒋俊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及社会危险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俊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蒋俊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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