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号
罪犯余书传,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淳安县人,住浙江省淳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05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书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判时已缴纳);被告人余书传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判时已缴纳)。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05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2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书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在2022年2月至6月、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6分;在2023年4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76分。该犯在2021年11月24日因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认真轮值被扣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书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余书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