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8号
罪犯余以军,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湘0626刑初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以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原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2200元)。被告人余以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2017年5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5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3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以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2月、5月至7月,2023年5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28分。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有3次扣监管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0年1月8日上午文化考试时,该犯因为罪犯杨焕朋把卷子丢给他,就动手打了杨焕朋,被扣监管改造分30分;2020年11月17日晚上9点钟左右,该犯因看电视调台,与同监舍罪犯于文杰发生争执并打架,该犯先动手,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监管改造分100分;2020年12月31日下午4时,该犯与胡练军因生产工序发生矛盾,在争吵几句后,该犯拿起生产用的铁盘丢向胡练军,在干警教育时,认错态度较好,被扣监管改造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服刑改造期间有违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以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余以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