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号
罪犯余银河,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银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28日止,2017年5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银河在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银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余银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