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雪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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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0: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87号

 

  罪犯蒋雪情,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湘048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雪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雪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3月、5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该犯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4月11日谩骂他犯,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5月16日与他犯发生争执,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雪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蒋雪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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