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焦伟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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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2: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号

 

  罪犯焦伟明,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湘061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履行完毕)。被告人焦伟明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焦伟明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焦伟明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36年5月17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焦伟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9月、12月、2023年1月、6月至8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64分。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2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伟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焦伟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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