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5号
罪犯袁安许,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安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袁安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维持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袁安许的定罪部分,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袁安许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袁安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安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月至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奖劳动改造分8分。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10月15日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扣分现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安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袁安许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