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林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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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5: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2号

 

  罪犯孔林华,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湘11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0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分。该犯在2022年12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3年9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分。该犯在2023年2月至6月和2023年10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5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林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孔林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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