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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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7: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号

 

  罪犯袁青,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新罪,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袁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袁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已履行)。被告人袁青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青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截止2023年11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336分。2022年3月16日在外诊住院期间私自会见来探望的朋友扣考核分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违规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悔改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青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袁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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