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赖荣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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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6: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24号

 

  罪犯赖荣发,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长汀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荣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30年2月7日止,2016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赖荣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3月、6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5至7月、11月,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奖励分14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赖荣发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属犯罪未遂,鉴于其系毒品犯罪,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荣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赖荣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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