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冬满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8: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1号

 

  罪犯张冬满,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湘03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冬满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原缴纳9500元,本次缴纳6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2017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2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冬满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分别被评为监狱和省局2021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至12月,2023年2月、4月、6月至11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16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冬满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冬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