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泛松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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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51: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号

 

  罪犯张泛松,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泛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泛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泛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7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得奖励分8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泛松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泛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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