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号
罪犯冷剑敏,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剑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湘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33年10月29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冷剑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7月和2023年7-9、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8、11月和2023年3-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30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监管改造扣分现象:2022年11月该犯过安检门时被搜出电池一枚被扣考核分4分;2023年8月该犯私藏藿香正气水被扣考核分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两次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剑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冷剑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