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93号
罪犯张富博,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人,住河北省怀来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湘0121刑初7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富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33年6月15日止,2018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富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8月、10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7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富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富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