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72号
罪犯黎智伟,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5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5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2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智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2月16日私自使用金属边框眼镜,扣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智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黎智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