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北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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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5:56: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0号

 

  罪犯李北民,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沙市社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北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40000元,本次缴纳3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北民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判决时已退缴)。被告人李北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4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北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7月21日该犯在生产车间因生产琐事与同犯庄洪权发生争执、漫骂,扣监管改造分2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北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北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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