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号
罪犯李朝辉,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82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23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湘08刑终48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34年4月29日止,202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朝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较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1月、2023年2月、6月、10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9分。2020年12月23日,该犯脱离互监组,扣教育改造分15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扣分,且有一次为重大违规,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贩卖毒品犯,仅履行了少部分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朝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