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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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2: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9号

 

  罪犯李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被告人李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6分,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2分,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4分,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4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李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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