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7号
罪犯张洪冰,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7年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5月24日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8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2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1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32年5月6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洪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4月、7月-12月、2023年1月、3月-5月、7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2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累犯,有吸毒史,系主犯,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88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洪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