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号
罪犯李典实,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8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典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典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4月至7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5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典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典实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