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63号
罪犯张鸿仁,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鸿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鸿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9月4日,罪犯张鸿仁早上起床后因夜间轮值问题动手打罪犯陈润华,扣教育改造分30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5月、7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69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鸿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其系主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鸿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