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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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5: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62号

 

  罪犯李华,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对被告人李华的违法所得12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4月、6月、9-10月、2023年1-2月、5-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奖考核分131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但该犯在2021年9月28日,该犯生产产品质量不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多元,扣劳动改造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履行比例较低,月均消费413.77元,超出规定的最低消费比例,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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