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2号
罪犯李慧,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慧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湘01刑终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1月至3月、5月、9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5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慧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