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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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9: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15号

 

  罪犯张华,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湘12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湘12刑终62号形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11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分。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4次,并余20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前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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