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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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9: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号

 

  罪犯李敬,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该犯退赔岳阳市曙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625930元。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期间,又因存在遗漏罪行,于2019年7月11日押回重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1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因发现罪犯李敬判决书刑期计算出现错误,2024年4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02刑初87号之二刑事裁定书,将刑期更改为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2020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敬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教育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28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2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49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8日

附:罪犯李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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