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佳成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11: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2号

 

  罪犯张佳成,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佳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2017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佳成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2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故应对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佳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佳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