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96号
罪犯李敬,男,1997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6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敬、李腾退赔本案被害人之经济损失,予以发还(本次退赔2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2021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敬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财产刑履行比例不高,狱内消费月均512.3元,高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