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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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15: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号

 

  罪犯张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江陵县人,住湖北省荆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3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5月至6月、2023年2月至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2分。2021年8月28日,该犯因生产进度问题在车间大声争吵,扣教育改造分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运输毒品犯,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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