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89号
罪犯李棵,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棵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2年9月15日止,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棵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8月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7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