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俊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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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16: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号

 

  罪犯张俊勋,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4年10月8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4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俊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2023年8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系毒品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俊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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