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6号
罪犯张敏,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本次缴纳26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0月和2023年1月、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6月、9月和11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5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