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梦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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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19: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59号

 

  罪犯李梦周,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022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梦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李梦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35年8月2日止,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梦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梦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梦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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