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号
罪犯张青云,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青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款一万元,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675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青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6月、2023年8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74分;2023年4月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青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