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03号
罪犯张曲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8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曲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2018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9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曲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9月23日该犯在车间动手打同犯李秋高,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5月、8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曲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曲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