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敏健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5-11 16:21: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5号

 

  罪犯李敏健,男,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湘86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敏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敏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37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3次,并余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强奸未成年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敏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敏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