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号
罪犯张士兵,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福鼎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士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本次已交7000元)。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24号刑事终审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和量刑。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士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改造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分;2022年2月、4月至5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8分;2022年7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7月、9月、11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6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提请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士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张士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