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号
罪犯李枢,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132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未履行);责令被告人谢小华、谢双旗、谢炳夫、李枢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1368.04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13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202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8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7日
附:罪犯李枢卷宗材料共1卷1册